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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监管赤泥堆场闭库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1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赤泥堆场闭库 专项治理


【要旨】


针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未纳入监管范围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开展专项排查活动,将全省无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纳入监管范围,对全省应当闭库而未闭库的尾矿库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某铝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生产制造铝制品的企业,在从铝土矿中提取氧化铝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废渣,因多呈红色,故被称为赤泥。自1954年以来,该公司建造了第一赤泥堆场库堆放赤泥,占地约52万平方米,库容2500万立方米,经几十年的不断堆积,坝体实际高度达到75米,于2002年停用。2004年国务院出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一赤泥堆场因已停用,并未办理或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某铝业有限公司开始着手准备闭库,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2019年10月,某铝业有限公司向行政机关就闭库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申请备案审查,行政机关以该公司之前没有办理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其自行组织有关专家审查,且未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院)移交环保督察清单中反映:“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赤泥库未按要求完成闭库工作。”山东省院收到该线索后,经初步调查,认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于2021年7月6日予以立案。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展开调查。查明:行政机关对包括闭库在内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具有法定监管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某铝业有限公司自行进行预评价,邀请专家审查,委托设计单位修改报告后并进行施工。涉案企业自行组织闭库,行政机关应予以监管。


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院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将无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应当闭库而未闭库的尾矿库进行监管。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立即加强尾矿库监管工作,依法履行对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监管职责,依法受理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立即启动审查程序并组织专家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会,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完成整改,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同意通过其安全设施设计,并正式批复。同时,积极督促该企业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开展施工。期间,山东省检察机关和被监督行政机关现场勘察,并对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问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确保闭库工程的科学、规范。


为切实加强全省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下发《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尾矿库基础数据开展摸底调查,并对摸排出的148座尾矿库全部落实包保责任。制定《山东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实现全流程监管。


针对回复情况,检察机关对涉案闭库工程进行跟进监督,通过审查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涉案工程已依法规范实施闭库并通过验收,消除了安全隐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典型意义】


针对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矿山企业,行政机关未将其闭库工程纳入监管范围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了闭库工程全过程监管,消除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的安全隐患。同时,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全省范围内非煤矿山、尾矿库基础数据开展摸底调查,进一步强化了全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实现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和溯源治理的良好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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