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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汪某勇等7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时间:2022-0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汪某勇、董某娟经介绍与被告人李某庆、何某杰、刘某强、李某利认识后,双方口头协议由李某庆等4人出资,在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龙山镇投资设立化工染料厂,租赁给汪某勇、董某娟从事化工染料生产。汪某勇通过董某娟购买化工原料,雇佣被告人许某明等人负责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染料生产等工作。同年11月,应汪某勇要求,刘某强安排李某利购买塑料长管安装在化工厂排污口,并通过掩埋的方式伸入到南河(系黄河最大支流渭河的二级支流、清水河一级支流)河道,用于偷排污水。11月23日,该化工染料厂在没有经营行政许可证和环保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调试生产。11月26日凌晨1时许,在汪某勇的默许下,许某明将生成的1.5吨废液简单处理后排入清水河,致使清水河40余公里水体因严重污染变色,引发流域内群众恐慌。经鉴定,被污染水质超过Ⅲ类水标准,为重度污染。案发后,天水市委、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运应急物资和大型机械,在清水河河道内筑起十多道临时围堰,将受污染水体控制在清水河流域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清水河、葫芦河及渭河天水段水质进行实时监测。经评估,此次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3万余元。12月5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对“甘肃省天水市境内黄河支流污染问题”进行专题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家川县检察院”)于次日获悉本案后,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重点围绕引导确定犯罪嫌疑人、查封作案现场、扣押相关设备、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主动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立即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了相关情况。12月4日,张家川县检察院根据天水市检察院关于督促整改清水河污染问题专门会议要求,向当地生态环境局、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开展跟踪监测,对可能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对公众开展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的宣传教育,以杜绝污染事件再次发生。检察建议发出后,被建议单位积极开展污染恢复、源头排查等工作,截至12月10日共排查出“散乱污”企业及各类作坊22家,取缔关停3家,限期整改5家,停业整顿14家。12月7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就本案作出批示,要求省检察院第一、第八检察部认真分析研判,指导天水市两级院做好案件办理工作。12月18日,甘肃省检察院、天水市检察院督导组赴张家川县指导县检察院全面了解案件侦办进展,针对提前介入阶段了解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12月26日,公安机关就本案提请张家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张家川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遗漏了主要涉案人员董某娟、李某庆,遂对二人作出追加逮捕的决定。2020年9月27日,张家川县检察院对汪某勇等7人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庭审期间,部分被告人主动向张家川县检察院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款310万元。

  2020年12月23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汪某勇等7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合计并处罚金29万元。董某娟、李某庆等4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2021年3月15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甘肃是黄河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省内黄河流域包括黄河干流、渭河、洮河、湟水和泾河五个水系,以及各水系的一二级支流。小流域作为黄河主动脉的毛细血管,好与坏、净与污直接关乎黄河生态环境安全。为保护好黄河主动脉的“小血管”,检察机关用足惩治手段,用好检察建议,依法打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对重点案件,加强办案指导,提高打击和保护的针对性、实效性;对突出问题,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政府部门及时解决,争取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理解和帮助。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加强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生态司法保护,同时推动织密黄河法治保护网,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黄河治理和保护中的担当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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