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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孙某某、张某某受贿案
时间:2020-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交管局民警孙某某、辅警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整治大气污染、严禁黄牌货车进市的规定,放行黄牌货车入市,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方式多次非法收受“车托”或货车司机钱款,其中二人合计收受73180元,孙某某分得38850元,张某某分得34330元;孙某某单独收受13900元。案发后,孙某某在监委调查阶段,主动上交违法所得76000元,张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2000元,张某某家属代为上交违法所得22330元。后二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我院提出确定性量刑建议,孙某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张某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法院均采纳了量刑建议,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二、检察工作情况及指导典型意义

  1、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方向

  在监委调查阶段,我院通过指派职务犯罪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及时与监察委员会对接,一方面提前摸底了两名嫌疑人的思想状态和认罪悔罪态度,及时通过监委向两名嫌疑人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有效地减少心理对抗,消除思想顾虑,从而使二人积极配合监委调查工作,大大加快了案件的取证进展,提高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本案虽然受贿数额不大,但涉及笔数和次数高达六百余次,因此,需要一笔一笔核实,一笔一笔取证,在检察官的引导下,监委通过通过腾讯后台提取到孙某某、张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并通过微信昵称锁定相应行贿人,并进而固定相关证人证言,从而让每一笔受贿都有据可证,有据可查,保障了案件的证据质量。

  2、释法说理,充分落实主导责任

  在审查起诉中承办人发现两名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赔,承办人在与区法院负责刑事审判的法官和监委相关调查人员沟通后,认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形成了初步的量刑意见,由于孙某某、张某某都没有委托辩护人,承办人积极履职尽责,主动通过本院的值班律师库为两名嫌疑人联系到了值班律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向两名嫌疑人分别说明了认罪认罚的内容,以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两名嫌疑人在充分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后,对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3、精准量刑,提高法院采纳率

  本案在提出量刑建议前,承办人积极与法院和监察委的有关部门沟通,听取了他们对于量刑的意见,之后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开始量刑,严格有关量刑指导意见,本案中孙某某受与张某某共同受贿数额73180元,孙某某单独受贿13900元,由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量刑起点在6至15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选取中间偏下值,确定本案量刑起点为10个月有期徒刑。其次确定基准刑,根据两人的犯罪数额,调整基准刑,孙某某调整为12个月,张某某调整为10个月,最后根据本案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建议刑,孙某某、张某某积极退赔退赃,可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刑期20%,综合考虑孙某某和张某某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和违法所得数额的不同,孙某某系正式民警,张某某系辅警,故确定孙某某拟建议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张某某拟建议刑期为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刑应当处十万元以上或五十万以下的罚金,确定二人罚金数额为十万元。

  4、追赃挽损,强化法律监督主体责任

  在审查证据中发现,孙某某违法所得在监委调查阶段已经全部上交,张某某违法所得仅上交了12000元,仍差22330元,并不完全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为此,承积极与张某某家属取得联系,向其说明张某某违法所得数额并告知退赔违法所得可以获得从轻处理,张某某家属积极配合,第二天就将所差金额转账至本院对公账户。通过以上做法,既追回了赃款,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理的权利,体现了检察机关落实法律监督职能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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